吉林省食品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食品协会(简称吉林食协)。其英文名称为:JiLin Province Food Association。缩写:JPFA。
第二条 吉林省食协是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食品工业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是由全省食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社团法人单位、全省食品专业组织及食品行业工作者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吉林省食协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映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需求,维护食品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发展省际间、行业间、企业间和国际间的关系与合作,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我省食品工业健康地发展,满足城乡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
第四条 吉林食协接受其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吉林食协会址设在长春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吉林食协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综合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服务。
(一)开展食品行业产业结构、组织结构、生产、营销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就我省食品工业发展的规划、方针和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有关问题向国家及省政府部门提出建议。
(二)开展营养发展战略研究,促进饮食结构和食物生产结构的合理化,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
(三)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开展技术交流与咨询活动,组织科技成果和新产品鉴定,积极推广优秀科技成果与技术装备,推动企业创新,促进食品工业的发展。表彰、奖励优秀项目、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四)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对各市(州)、部分主要城市的社会法人会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与各专业社团法人会员的联系。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积极稳妥地组建吉林食协的专业委员会(分会)。
(五)经政府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国内外食品信息,分析行业动态,发布有关行业信息。
(六)举办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及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促进学习交流。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
(七)开展行检行评,组织优秀产品的推荐及产品质量监制,宣传、促进质量监督工作。参与制定、修订食品行业有关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八)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十二)发展食品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办经济实体,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为行业服务的实力。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吉林食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各市(州)及主要城市的食品行业的社团法人及从事食品工业生产、流通、管理、科研、设计、教学等领域的企业(包括各种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工业和与食品工业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等,以及国外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均须承认并遵守吉林食协章程,自愿提出申请,能积极参加吉林食协的各项活动,并按期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个人会员应能热心于食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食品行业作出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吉林食协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吉林食协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吉林食协印发的有关刊物;
(四)在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方面,享受咨询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五)对吉林食协工作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吉林食协的决议;
(二) 维护吉林食协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承担并完成吉林食协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参加吉林食协组织的活动;
(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吉林食协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吉林食协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吉林食协名誉或违背吉林食协宗旨行为的;
(三)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或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
第十四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和依法取缔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对予以除名和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要收回其会员证,并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凡被除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吉林食协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吉林食协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五)决定吉林省食协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吉林食协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讨论批准工作计划,领导吉林食协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义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吉林食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吉林食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吉林食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吉林食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吉林食协会长为吉林食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吉林食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吉林食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吉林食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提名吉林食协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聘用;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吉林食协聘请长期关心食品工业的领导同志为吉林食协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吉林食协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对食品工业生产有丰富经验的领导同志,作为吉林食协的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吉林食协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吉林食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吉林食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吉林食协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吉林食协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吉林食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吉林食协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吉林食协章程的修改,须有十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吉林食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吉林食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吉林食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吉林食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吉林食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吉林食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吉林食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吉林食协章程经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吉林食协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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