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面开展酒类产品清理整顿规范酒类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8)10号 1998.04.06颁布 1998.04.06实施)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技术监督局、食品局、贸易厅、工商局《关于全面开展对酒类产品清理整顿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全面开展对酒类生产企业清理整顿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的意见 省经贸委、技术监督局、食品局、贸易厅、工商局(1998年3月) 意见 根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经贸市〔1998〕82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省酒类产销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省内酒类生产的发展,现就全省酒类产销管理及市场整顿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酒类生产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技术监督、食品、贸易、工商等部门,按照国经贸市〔1998〕82号文件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至年底,分三个阶段对我省所有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和发放酒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为白酒生产企业。白酒生产企业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进一步完善生产技术条件,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增强质量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严格按照各种类型酒的生产工艺指导生产。要具备完善的检测条件和检验手段,具有完备的检验记录,严格履行出厂检验制度。对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仅仅是依靠采购基酒勾兑白酒的企业一律实行关、停、转。 在清理整顿中,要严格执行《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生产技术不具备,生产管理、生产工艺手段不健全,无检验手段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产品质量尚属合格,但产量少、技术工艺落后、产品消耗大、产品销路不畅的生产企业,要劝其转向或利用资产重组、企业间横向联合、投资入股、企业兼并等多种手段,形成规模生产,创出优质品牌,使我省白酒生产形成优势,以满足我省市场需求和开拓外埠市场。 第一阶段由各地经贸委会同技术监督、食品、贸易、工商等部门对所有酒类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登记,并报省经贸委、省食品局、省贸易厅、省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二阶段根据各地核查情况,由省经贸委会同省食品局、贸易厅、技术监督局根据各地核查、登记情况,结合白酒生产的实际情况,制订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由省经贸委会同省食品局、贸易厅、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法规、规章及《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对所有白酒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省技术监督局负责按申报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流通秩序管理,净化市场 酒类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凡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酒类产品严禁出厂进入市场。 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工商、贸易、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从4月开始至年底对我省各类酒类批发市场、零售网点、宾馆饭店等经销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对在清理整顿期间和发放酒类生产许可证期间我省酒类生产企业生产的酒类产品(白酒、果酒)和进入我省市场的外埠酒类产品(白酒、啤酒、果酒、洋酒),应有产地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质检机构开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未经质检机构检测的,要在销售之前报销地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质检机构检测,检测合格,方可销售,否则不准销售。擅自销售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数量、品种、质量和产品主要流向要向省经贸委、食品、贸易、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宣传,齐心协力抓整顿,做好发证工作 为了加强全省酒类生产及市场管理整顿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建立由省经贸委牵头,省食品局、贸易厅、工商局、公安厅、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省酒类产品市场整顿工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提高综合治理能力,协调酒类产品产销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要强化和加大对酒类产品清理整顿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要选择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顶风而上,继续制售假酒、毒酒且屡教不改的生产经销者要登报公布,并视情节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清理整顿中质量合格且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产品由省经贸委统一汇总登报公布。 各部门要齐心协力,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做好全省酒类产品市场整顿和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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