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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服务业环境污染,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9年9月25日批准,将于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服务业污染环境引发各类矛盾
近年来,长春市餐饮、娱乐等服务业快速发展,为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作出了很大贡献,但同时也造成了一些环境污染问题,由此引发的各类矛盾日益突出。
目前,长春市餐饮、娱乐、加工等服务业环境污染信访案件已占全市环境信访案件的60%以上,主要表现为:有的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经营场所直接设在居民住宅楼下;有的商住混合楼未设餐饮业专门烟道,出现了油烟、噪声等污染扰民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服务业环境污染管理的法律、法规,许多行政管理环节缺少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环境污染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长春市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以是否排放污染物为划分标准
为了防止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该条例以是否排放污染物作为划分标准,将直接或者间接向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纳入规范范围,主要规范其设立和排污活动。
九类服务业经营人员需要特别认真学习该项条例,即:餐饮服务业;娱乐服务业;住宿服务业;商品批发零售服务业;洗浴、洗染、美容保健、摄影扩印服务业;机动车维护与修理服务业;塑钢、铝合金、广告灯箱、喷绘、铁艺、玻璃、石材加工服务业;装卸搬运和运输服务业;其他向城市生活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服务业。
对新设立服务业项目进行规范
该条例主要是对新设立的服务业项目进行规范。条例指出,新设立服务业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居民住宅楼内禁止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异味、振动及其他污染环境的服务业项目;商住混合楼内禁止设立机动车维修及产生噪声、振动的娱乐和加工等服务业项目等等。
在条例实施前已批准设立和经营的服务业项目,在原址继续经营的,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达标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此外,对于经营者违反条例的处罚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文:记者赵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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