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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连环案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8-04-02 09:00:06 )

来源: 吉林日报

 

    吉林日报讯(刘敏 宫铭)一起历经4年的失火连环案件,几经起伏,多次审理,最终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圆满结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2年7月13日,房主邱某与住户张某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张某承租邱某的房屋开“大福源饭庄”,租期为1年。2003年4月12日,因饭店效益不好,张某将饭店出兑给王某、尉某夫妇开办顺达美食城,邱某也默认了转租一事。2003年5月22日,顺达美食城失火,将位于同一侧王某某经营的海达摩托车修理部、蒋某经营的森达饭店烧毁。经消防部门核定,蒋某因火灾损失28000元,王某某损失9700元。某派出所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该起火灾是由于顺达美食城烟囱根部陈旧裂缝滋火引燃屋顶内锯末引起的。”其作出的火灾责任认定为:“顺达美食城业主王某对本店存在火灾隐患未及时发现造成火灾发生,应负间接责任。”王某、尉某不服,提请重新认定。二道江区公安分局维持了原结论。2004年3月,因各方协商不成,作为房主的邱某首先起诉承租户张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19566元,得到支持。判决生效后,处于执行中止阶段。2004年8月,张某作为转租人又起诉王某、尉某,向其追偿损失。同时,蒋某又起诉邱某、王某、尉某,要求赔偿损失28000元。王某某也起诉他们,要求赔偿损失9700元。至此,一起突发的火灾已经演变出4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该案一审判决王某、尉某赔偿各受害人的相应损失。二人不服,以派出所不具备火灾责任认定的资格及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至通化市中级法院,中院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旗)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的规定,认为上诉理由成立,将此3个案件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该起火灾是由于顺达美食城烟囱根部陈旧裂缝滋火引燃屋顶内锯末引起的,说明该起火房屋有隐蔽瑕疵,对于隐蔽瑕疵,承租人无法注意,但是其在使用明火过程中疏于管理,王某、尉某应对该起火灾承担次要责任。邱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将有隐蔽性的房屋交付给承租人已然留下隐患,应对该起火灾承担主要责任。遂于2006年7月作出判决,判令邱某对上述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王某、尉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判决后,3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在本案的二审过程中,王某、尉某认为原处理机构超越职权作出火灾责任认定,又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超过法定期限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2人不服,又提起上诉。该3起民事赔偿案件因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而中止审理。2007年12月,二道江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火灾原因认定,即“该起火灾是由于顺达美食城烟囱根部陈旧裂缝滋火引燃屋顶内锯末引起的”。火灾责任认定:“顺达美食城业主王某对本店存在火灾隐患未及时发现造成火灾发生,应负间接责任”。对此结论,王某、尉某不服,又申请重新认定。今年1月,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认定,维持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

    3月7日,案件恢复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4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太大争议,只是对责任划分争议较大,房主邱某本身也有损失,不想承担责任,王某、尉某对责任认定不服,也不愿承担责任。针对这种情况,通化市中级法院民一庭的审判法官向各方当事人晓之以理,指出邱某是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存在过错,应当负有较大责任,承租人王某、尉某在使用明火过程中疏于管理,且又没有证据否定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火灾重新认定决定书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同时针对邱某、王某、尉某的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通过做受害人的工作,他们表示可以降低赔偿数额。终于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邱某赔偿总计14000元,王某、尉某赔偿总计8000元,王某某获得赔偿款6000元,蒋某获得赔偿款16000元。邱某放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这样,历经4年的4起案件终于调解结案,各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开庭的当天下午,邱某、王某、尉某将赔偿款22000元送到法院,4起案件也通过调解即时履行了。


责编: 翟景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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