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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为救同学溺水亡 擅自挖坑村民被判赔偿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8-03-01 09:12:55 )

来源: 新华网吉林频道

 

    新华网吉林频道2月29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农安县12岁的男孩曹杨为救同学不幸溺水死亡,究竟谁该对他的死负责曾引起广泛关注。2月29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终审宣判,判令擅自挖坑村民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4月26日,农安镇闫家村的曹杨和同学小明一同到距离本屯1公里多的农田中玩耍,小明不慎掉入水坑中,12岁的曹杨为救小明,在坑中溺水身亡。曹杨的父亲曹宪柏了解到此沙坑是村里所有,发包给本村曹庆德耕种。后经曹庆德允许,农安镇潘家岭村的张胜在此承包地上挖沙子,没有及时回填,导致此坑变深,常年积水。水坑周边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且无人看守。曹宪柏认为张胜、曹庆德和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多次找他们索赔未果,于2007年6月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因儿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曹宪柏不服,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胜实施了挖坑取土的行为,导致形成深坑蓄水的事实,以致发生小明落水、曹杨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所有人、管理者,对张胜挖坑取土的行为不予制止,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此闫家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上诉人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张胜赔偿上诉人曹宪柏134809.04元,被上诉人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完)

责编: 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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