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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讯(集检)畏罪潜逃12年后,最终还是落入了法网。近日,集安市太平乡犯有受贿罪、贪污罪的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
1994年12月份,集安市太平乡财政所原副所长于某因犯受贿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1995年7月,检察机关再次接到举报,于某还有贪污公款的重大嫌疑。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于某畏罪携公款潜逃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并将所带公款大部分投入到其亲友的中药厂,后该厂破产,于某投的钱也打了水漂。无奈之下,他在牡丹江一农村靠租地种粮为生。
2007年在全国冬季严打中,于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春节前夕,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集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撤销对于某缓刑的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重新判处于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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