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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吉林频道2月20日电 (郭春雨 刘佳民 于淞合 李卓阳)吉林省高院张文显院长言明:“今后省法院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我向省委和中央引咎辞职;同样,庭长、处长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分管院长要主动向院党组提出辞职;一般法官、干警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或虽未发生违法犯罪,但本部门人员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纪问题,庭长、处长要主动向院党组提出辞职。自己不主动提出辞职的,由院党组责令辞职,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我作为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与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位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分别签订了责任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把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这样做,一方面表明在查处违纪违法、反对司法腐败问题上我们的立场和态度是坚定的,另一方面表明在反腐倡廉建设上我们是充满自信的。这种做法要在全省各级法院普遍推行。
2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在吉林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暨全省法院队伍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动员大会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文显同诸位副院长、以及执行局长、政治部主任签订了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随后院领导班子成员又同分管部门的庭处长再签订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张文显院长同吉林省高院常务副院长马建华的责任状内容是这样的:
“作为负责分管办公室、机关党委、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监督庭的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在履行职责中,协助党组书记、院长抓好2008年省法院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所分管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为此,签订此责任书,以此种形式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负有反腐倡廉教育的责任。结合分管部门的法官和干警的思想实际和工作特点,每年至少在分管部门讲两次廉政课,同时建立反腐倡廉教育的学习、授课、讨论、交流制度。
2、负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的责任。按照分管部门的职能,针对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重点岗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坚持用制度规范法官及其干警的职务行为、按制度办事、按制度管人的工作机制。
3、负有监督检查司法行为的责任。对违法审判、违法执行等司法行为或在司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随意作为的行为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4、负有倡导和引领树新风正气、消除不正之风的责任。要模范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审判、执行制度。要坚决制止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以及法官与法官之间、法官与一般干部之间、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相互请托、相互利益分成、相互吃请等歪风邪气。
5、从2008年1月1日起,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责任,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分管部门发生多人多起违法违纪案件,被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或分管部门的正职因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主动向院党组提出辞职。因自身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
2月19日上午9时40分许,在主会场全省各中级法院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和省法院机关全体法官、工作人员的注目下,张文显院长与马建华副院长分别在责任书上签字。依次,省法院副院长王清文、王松、王承凯、吕岩峰、政治部主任李树涛依次与张文显院长签订分管部门不同但主要内容相同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副院长刘承祥、执行局长卢炳建因公外出,回到机关上班后将补签。
随后,吉林省高院立案庭庭长张启文代表各部门领导宣读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是这样的:
“作为立案庭庭长,在履行职责中,协助分管院长抓好2008年立案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对立案庭全体同志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为此,签订此责任书,以此种形式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负有廉洁自律教育的责任。结合立案庭法官及干警的思想实际和立案庭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洁自律教育,每季度为全庭同志讲授廉洁自律课一次,每月找每位同志交流思想谈心一次,同时建立廉洁自律教育学习讨论交流制度并抓好制度落实。
2、负有建立和完善确保全庭同志清正廉洁制度的责任。集中围绕立案庭受理审查、管辖、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涉诉信访等三项主要工作,强化审判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案件功能,建立完善约束引发不廉行为机制和制度,强化对合议庭审判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审判行为和确保案件审判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避免不廉行为发生。
3、负有监督检查司法行为和不廉行为的责任。对违法审判和在司法活动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和其他人员的不廉行为要注意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主动揭露,支持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4、负有领导并自觉带头树新风正气的责任。要带头执行并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审判纪律,杜绝与当事人、律师的请托、请吃,坚决抵制各种歪风邪气,用团结和谐昂扬向上的庭风代替议论风、闲话风、形成论学习、比工作、能自律、求团结的新风正气。 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庭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主动向院党组检讨责任;发生多起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一起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院党组提出辞职;因自身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
宣读完毕后,张启文等六名庭处长代表机关各部门分别与主管院领导签订了内容大体同的责任书。
吉林省高院这次签订的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责任书明确了领导干部在履行一岗双责抓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中“负有反腐倡廉教育的责任、负有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的责任、负有监督检查司法行为的责任、负有倡导和引领树新风正气、消除不正之风的责任。”同时,响鼓重锤,鲜明提出并明确承诺:分管院长“从2008年1月1日起,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不到位或没有认真履行上述责任,或因失察、失管、失教致使分管部门发生多人多起违法违纪案件,被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或分管部门的正职因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主动向院党组提出辞职。”庭长、处长“从2008年1月1日起,本庭(处)发生一起违法违纪案件,主动向院党组检讨责任;发生多起违法违纪案件或发生一起利用职权贪赃枉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向院党组提出辞职”
签订责任书的场面,经吉林省法院系统视频网络,向设在各市、州的中级法院、分院和分会场直播传送,全省各中级法院、分院和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在各地分会场观看视频直播,参加会议。宣读责任书时,主会场雅雀无声,人们在注目、在静听,在品味这里边的千斤重量以及将波及到自己身上的责任。 张文显院长在会议的讲话中指出,党的十七大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全局高度,第一次把反腐倡廉建设同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强调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部署和中纪委二次会议精神,要求我们深刻把握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清醒认识加强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创全省法院工作新局面,要求我们必须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求我们必须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我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所以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着力从根本上防范和惩治腐败问题。
现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着抓教育浮皮潦草、抓管理一团和气、抓监督蜻蜓点水的突出问题,必须积极探索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切实抓出成效。切实加强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扎实推进。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就是要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明确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就是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形成反腐倡廉建设齐抓共管的局面。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有职就必须有责,有责就必须接受监督,不履行职责就必须受到追究。我们必须切实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齐抓共管谁都不管、人人有责都不负责”的突出问题。法院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切实增强抓好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在履行责任上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和追究制度,将考核测评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反腐败工作不抓不管、敷衍塞责,以致发生法官违纪违法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必须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这次会上,我作为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与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各位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分别签订了责任状。刚才大会宣读了责任状的内容,今后省法院班子成员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我向省委和中央引咎辞职;同样,庭长、处长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分管院长要主动向院党组提出辞职;一般法官、干警发生违法犯罪,造成恶劣影响,或虽未发生违法犯罪,但本部门人员连续发生多起严重违纪问题,庭长、处长要主动向院党组提出辞职,自己不主动提出辞职的,由院党组责令辞职,并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处理。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把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问责制真正落到实处。这样做,一方面表明在查处违纪违法、反对司法腐败问题上我们的立场和态度是坚定的,另一方面表明在反腐倡廉建设上我们是充满自信的。这种做法要在全省各级法院普遍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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