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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吉林频道10月15日电(记者海洋、王玉珏)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长春市城区冬季采暖期自10月25日开始,至2008年4月10日结束,供暖期内居民用户的主要居室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否则用户可要求退费。
长春市副市长王学战在15日召开的长春市城区供热工作会议上指出,长春市供热单位共1100余家,城区冬季采暖期为167天,城区供热面积9000万平方米,其中集中供热面积7315万平方米,供热普及率达71%。
王学战要求,供热单位与用户要签订规范的供用热合同。采暖期内,居民用户的主要居室平均温度不得低于18摄氏度。长春市城区还有2300多座小型锅炉房,采暖期内,小型锅炉供热的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供热温度低于国家《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规定的最低温度16摄氏度的,要给用户退费。凡属热电联产和大型锅炉房供热的,居民用户室内主要房间温度低于18摄氏度(不含18摄氏度)的,要给用户退费。
此外,采暖期内各供热单位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用户信访及时接待。各供热单位还要在供热范围内公开供热单位负责人姓名、供热时间、服务标准和服务监督电话;定时测温并发放便民维修服务卡,保证服务及时,方便群众。供热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供热。预计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王学战说,供热是北方城市的基本民生问题,各城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各供热单位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服务民生,确保广大市民供热需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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