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部分民事案件聘律师可以先赢官司后付费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6-12-13 08:47:48 )

来源: 长春晚报

 

    长春晚报12月13日电(记者王丹实习记者张博)1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了解到,由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办法》规定,部分民事案件的委托人在聘请律师代理官司时,可以不必在打官司之前付费,而是选择让律师打赢官司之后付费的方式,如果官司输了还可以不用付费。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办法》首次规定了这种风险代理制度,风险代理指当事人先不必支付律师费,待官司胜诉后或执行到款项之后,再按约定的比例支付酬金。
    
    但是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委托人支付给律师的酬金一般都会高于政府的指导价格。《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的金额,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同时,《办法》也规定了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情形。风险代理制只适用于民事案件,对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以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的案件不可以适用这种制度。刑事诉讼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也不能适用风险代理制度。
    
    《办法》还明确限制,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额的30%。律师事务所只能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并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费、结算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
    
    据介绍,律师风险代理制在实践中已经存在。资产制管理公司、银行等大客户多用此方式。因为它可以先不支付律师费,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也打得起官司。而对律师来说,胜诉才能得到大笔律师费,能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吉林省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超表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律师风险代理存在着很多的弊端,很多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又不愿意付费,主要原因是律师故意夸大甚至谎称各种风险因素,诱使当事人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办法》中相关规定给予了规范和约束,这将使风险代理制度更加规范。

责编: 郭亮
点击此处查看旧版新闻>>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