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医疗]吉林省采取措施消除“以药补医”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6-11-30 09:16:28 )

来源: 长春晚报

 

    ——严厉查处拿“回扣”开“大方”的医务人员,杜绝通过推出“新药”来涨价的现象

    长春晚报11月30日电(记者于绯)29日,省卫生厅厅长李殿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了关于全省医疗收费情况的报告。
    
    人均期望寿命提高到73.8岁
    
    近年来,全省卫生事业有了很大发展,一些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疾病得到了有效控制。“十五”期间与“九五”期间相比,我省婴儿死亡率由14.46‰下降到8.62‰;孕产妇死亡率由34.72/10万下降到32.24/10万;人均期望寿命由73.1岁提高到73.8岁,在全国居中上等水平。
    
    各项医疗收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20年来,我省对医疗收费标准进行了四次调整。据统计,目前我省县和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水平,三项重要指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一是每门诊人次收费我省为79.06元,全国为92.6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54元;二是每床日平均收费我省为254.64元,全国为382.37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27.73元;三是出院患者平均医药费用我省为2584.7元,全国为3417.47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32.77元。
    
    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一半我省医疗收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医疗机构收费结构不合理,在医疗收费的构成中,药品收入所占比例过高。由于政府补偿不足,医院对药品收入的补偿作用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形成了目前“以药补医”的局面。
    
    目前我省综合性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都在50%左右。有的医疗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在医院内部暗地实行医务人员收入同医疗服务收费直接挂钩的所谓“奖励机制”,使个别医务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在医疗服务中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重复检查、多收费。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为促销药品,给医生回扣,促使医生“开大方,多用药”。这些钱最后都转嫁给了病人,社会对医疗收费过高反映比较强烈。
    
    在吉林省现有的医疗收费中,除药品销售收入占业务总收入的50%以外,检查检验费用和医用耗材费用占35%,而最能体现医疗卫生服务价值的医务人员技术服务收费只占15%,医疗收费结构不合理。
    
    不能出一次“新药”涨一次价

    针对群众关注的看病贵、药价高的问题,我省提出了进一步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对不合理的医疗收费体制进行改革,逐步调整医疗收费结构、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大型设备仪器的检查价格、经过科学测算合理提高诊断、手术、治疗等技术服务项目的价格,从根本上消除“以药补医”弊端;及时制订新技术、新项目的医疗收费标准,使先进的科研成果及时在临床工作中得到应用和推广;加大对药品器械价格的监督管理,明确“新药”的定性,杜绝当前出一种“新药”涨一次价的现象。
    
    严处医务人员拿“回扣”开“大方”
    
    吉林省将制订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大对大型医疗设备仪器购入和贵重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严肃处理拿“回扣”开“大方”的个别医务人员,强化对医疗单位收费工作的管理,继续实行价格公示制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

责编: 郭亮
点击此处查看旧版新闻>>

打印本稿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新华社和新华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新华网"或"稿件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新华网联系。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