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春晚报8月9日电(记者祝微)从8月1日开始,二手房出售开征20%的个人所得税的这一消息公布后,许多市民打来电话咨询到底这20%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昨日,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吉林省地税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住房转让都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在卖房的一年内再买住房,之前缴纳的个税就可以全部或部分退还。”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的相关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问题一:如果卖价比当初的买价还低,没有转让所得,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税了呢?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的相关人员表示,如果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然后征税。对那些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纳税额根据各种因素不同,确定在售价的1%-3%之间。 问题二:以什么样的比例退税? 如果纳税人出售自己的住房,并准备在一年内重新购房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这样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一旦一年内纳税人重新购置新房,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就将成为退税的标准和依据。税务机关要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按照这个规定,他给记者算了笔账。市民李女士转让的住房价格为30万元,一年内她将重新购置新房,那么她所缴纳的个税就以纳税保证金形式交给了税务机关(以1万元为例)。一年内,她再次购房,房价为15万元,那么返还给她的个税就应该是1万×(15/30)=5000元。如果重新购房的价格超过转让时的价格,那么转让房屋时所缴纳的个税全部退还。 为了让市民更加了解二手房出售征税具体事项,帮市民解决心中疑惑,本报将开通热线电话5664168,将市民在对二手房出售征税这一问题中遇到的不清楚的事项进行记录,并找省地税局的相关人员作出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