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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和完善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奖励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吉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分5章,23条。分别就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的界定、举报奖励范围、举报等级的设定、举报奖励标准和举报奖励的审批、发放、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和相关责任等相关问题提出了要求。该“办法”自2006年5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对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有功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不超过5万元,但对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奖励资金由省财政专项核拨。该“办法”的实施,必将有利于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整顿、规范医药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同时也将对更有效地发现药品生产、流通、使用中违法、违纪案源,降低居高不下的行政办案成本,查处深挖大要案及在群众中反响大的案件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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