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日报5月17电(毛巍刘霞关锋记者韩雪洁)为加快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步伐,日前,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领导,研发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产品和替代技术,对现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装置(线)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或者改造,禁止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及使用该物质的产品。已经使用的消耗臭氧层设备设施的单位,应加强系统密封措施,防止消耗臭氧层物质泄漏。 《管理办法》对在维修和拆解活动中,如何回收剩余的臭氧层物质做了明确要求:维修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设备设施和报废汽车拆解单位,必须配备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回收设备。在维修和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剩余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的物质只允许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或者交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单位处理。 据悉,吉林省环保等部门将联合对各市(州)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工作进行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