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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进行为期五年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是省委、省政府振兴吉林、建设平安和谐吉林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直接惠及上百万民众的民心工程。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如何运用和发挥职能,为民心工程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记者采访了省高级法院负责人。
省高级法院负责人表示,省法院党组对省委、省政府这一重大战略部署十分重视,立即在全省法院采取八项措施。一是组织部署全省各级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认真学习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动员大会精神,切实做好支持、配合和保障工作。二是明确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涉及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案件(以下简称涉改案件),要坚持贯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三是要及时妥善裁处各种纠纷和争议,确保整体改造工程的高效运转。四是要求各级法院对“涉改”的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实行院长负责制。五是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改案件”,确因极特殊情况无法及时作出裁判且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的,法院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六是对无正当理由或者法定事由拒不搬迁且确有必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以行政强制为主,司法强制为辅,法院与行政机关要主动搞好协调沟通和支持配合,务必做到依法拆迁。七是抓紧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工作。八是省高级法院与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联系沟通,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
3月21日,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行政审判暨城市棚户区改造审判工作会议,院长蔡彰对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审判工作,特别是集中力量开展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审判工作,进行了重点部署。蔡彰特别强调,对棚户区内低保户、特困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交纳诉讼费用的,要依法准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通过司法救助制度和公正快捷的司法救济,为困难群众撑起一张“保护伞”。
省高级法院负责人说,为保障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涉改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省法院制定了有关具体规定。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涉改”案件,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省、市(州)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依法注重保护棚户区内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落实省政府利民、惠民、为民的各项政策。法院对“涉改”的各类案件,要做到依法快立、快审、快判、快执行,确保整体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规定明确,“涉改案件”当事人就补偿安置裁决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补偿安置裁决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涉改案件”当事人单独就拆迁许可的前置行政审批行为提起诉讼的,如果该审批行为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改案件”当事人因房地产登记行为提起诉讼的,如果该登记行为涉及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涉改案件”当事人因其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违法建筑(包括作出其他行政行为)而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改案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要着重多做协调疏导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但不应久调不判。法院对拆迁主管部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申请强制拆迁的非诉“涉改案件”,必须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强制拆迁。(郭春雨王钰张大治记者赵联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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