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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已正式启动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6-01-06 08:52:15 )

来源: 吉林日报

 

    民心工程暖民心。为切实改善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和生活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吉林省将在未来几年里,集中力量进行城市棚户区改造。这项涉及拆迁面积1500万平方米、惠及37万个家庭、100多万人口的宏大工程,日前已启动。

    我省许多城市的棚户区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存在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等一系列问题,棚户区改造迫在眉睫。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我省计划利用3年时间拆迁棚户区,5年时间基本完成改造工程。2005年已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2006年将改造750万平方米,2007年改造450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300万平方米。我省将通过市场化运作、政府启动的方式,采取银行贷一点、财政支持一点、政策让一点、群众自筹一点、市场开发补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目前,已成立了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改造政策和组织领导;成立了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具体工作。省政府与各地政府签订棚户区改造责任状,并纳入各地政府绩效目标考核。

    为了推动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进行,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我省出台了7项优惠政策。

    1、在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民回迁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留给当地政府,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和各地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4、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和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可采取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产权调换)、现房安置(二手房)、廉租房等多种形式安置。实行回迁安置的,对私有产权房屋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房屋建筑成本价购买;对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无能力购买的,可确认为公有产权,实施廉租办法;采暖费减免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房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5、结合棚户区改造,尽快形成制度化的廉租住房财政资金渠道,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公积金收益和处理无籍房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加强廉租对象的认定、配租并形成退出机制。

    6、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在建工程项目投入30%以上后,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

    7、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省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记者尹华栾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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