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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税局解答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问题
 

http://www.jl.xinhuanet.com( 2005-12-01 08:59:17 )

来源: 吉林日报

 

    11月30日上午,吉林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就最近出台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进行解答。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副处长赵宏生说,新出台的《办法》主要针对教育储蓄存在的虚假证明问题,规范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使用,重申和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并对一些地区利用虚假教育储蓄骗取免税优惠的问题,制定了加强管理的措施。

    《办法》规定,开立教育储蓄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大陆在校小学4年级(含4年级)以上学生;享受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在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中,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也就是说,一个人至多可以享受三次优惠。教育储蓄采用实名制。办理开户时,须凭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有效实名证件,到储蓄机构以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

    教育储蓄到期时,储户必须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和学校提供的证明,一次支取本金和利息。储户凭证明可以享受利率优惠,并免征利息税,每份证明只享受一次优惠。教育储蓄提前支取时必须全额支取。提前支取时,储户能提供证明的,仍可享受利率和免税的优惠;未能提供证明的,按实际存期和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按有关规定征收利息税。逾期支取教育储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逾期期间的利息征收利息税。

    对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的教育储蓄如何处理?赵处长介绍,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前支取教育储蓄,其按原做法向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储户若在2005年12月1日后支取教育储蓄,其提供的证明必须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省级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由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凡是不能够提供有关证明的教育储蓄,开办业务的银行应按有关的储蓄法规在2005年12月1日前予以规范,不能享受教育储蓄的有关优惠。 (记者王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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