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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记者从吉林省纪委获悉,截至目前,全省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已撤资110.25万元。按照中央纪委等四部门要求,凡已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在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省纪委相关人员介绍,在此期限之前撤资的,免予处分。在这个期限之后仍未撤资的,要立即撤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此,我省把清理纠正与整顿、关闭煤矿工作相结合,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核查煤矿资金来源等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同时,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严禁投资入股煤矿的长效机制。(记者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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