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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回放:桑粤春,1962年出生,原长春吉港集团公司监事局主席,拥有上亿资产,曾任全国人大代表。因其涉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侵吞国有资产等多项罪名,吉林省公安厅与长春市公安局于2002年6月组成专案组对桑粤春立案侦查。2004年9月3日,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对桑粤春及其团伙成员等17人提起公诉。2005年4月26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该案,以贪污罪等14项罪名一审判处桑粤春死刑。一审判决后,桑粤春等6名被告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28日上午,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桑粤春涉黑案进行了终审宣判,省高院最终驳回了桑粤春等6名被告的上诉,并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桑粤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备受瞩目的原全国人大代表桑粤春涉黑案从侦破到审理历时了3年多时间,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 宣读罪行长达20多分钟 28日上午9时30分,桑粤春等6名上诉被告被法警带入审判大厅,庭审正式开始。随后,主审法官宣读了桑粤春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桑粤春以经办公司为依托,对外以经营“长春吉港集团公司”为合法招牌,对内制定了严明的组织制度,并雇佣保镖、准备猎枪等作案工具,动辄以暴力相威胁,欺压、残害群众,大肆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和他人财产,恶意拖欠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个人款项。同时,利用其全国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和各种手段寻求个别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干扰办案,逐步形成以桑粤春为组织领导者,以桑粤东、桑粤萍、刘鹏举、杨凯峰、孟宪东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数十起,贪污额达1.2亿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14项罪名维持原判
宣读完罪行,主审法官随后宣读了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被告桑粤春计犯有贪污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合同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14项罪名。对于桑粤春等6名被告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桑粤春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桑粤春亲属情绪激动
宣判结束后,桑粤春等被告随后被押往看守所,而一些到庭听审的桑粤春亲属在听到省高院的终审判决后,情绪变得很激动,他们聚在法院迟迟不肯离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警告诉记者,待死刑令经过省高院核准,桑粤春就将面临正义的枪声。(记者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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