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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政府出台了《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法》(简称《办法》),对我省医疗保险体系进行完善和调整。办法中规定:凡是未参加或没有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可以企业、团体或家庭为单位参加。
对于参加住院医疗的缴费标准,《办法》中规定:参加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原则上按照市(州)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80元至240元,县(市)一级统筹地区每人每年120元至180元掌握。具体缴费标准,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当地医疗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的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参保人员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作为统筹基金使用,用来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地区要合理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现阶段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以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支付比例、分段累加的办法,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总体上应控制在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收支情况作适当调整。 (张光辉记者韩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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