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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吉林省卫生厅印发《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奖励举报收受“红包”、“回扣”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试行)》,鼓励人们对医护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患者、群众可采取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的监察、纠风机构举报医护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省卫生厅举报电话:0431-2720394,电子邮件等方式目前正在制定中。
规定:对送“红包”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对无法拒收的“红包”、“回扣”,必须在24小时内向本单位监察、纠风部门报告,在两个工作日内如数上缴“红包”、“回扣”,并由本单位监察、纠风部门退还患者本人或亲属。难以退还的,由所在单位作为行风建设奖励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不上缴者,视为收受“红包”、“回扣”,按《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对违反〈吉林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医德与服务规范〉的处理规定》处理并扣发其当年绩效奖金,所扣发奖金计入单位行风建设奖励基金。
举报人虽举报属实,但被举报人在规定时间内已将“红包”、“回扣”上缴的,不构成收受“红包”、“回扣”,对举报人不予奖励。对送“红包”、“回扣”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要求:医疗单位都要设立举报箱
《办法》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监察、纠风机构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建立专门登记簿,登记、受理署实名举报人的举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将有关鼓励市民举报的消息向社会公布,并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各医疗单位要在门诊大厅或患者集中的地方设立举报箱,由监察、纠风机构专人负责管理。
注意:举报下列行为可获奖励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举报后一经查实,均给予奖励:
(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或以介绍入院、检查、治疗、手术等为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或单位以各种名义送的“红包”和其他馈赠;
(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接受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三)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取医院相关科室提供的各种诊断、检查和治疗的开单费;
(四)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介绍转诊病人为由收取的“介绍费”、“转诊费”等;
(五)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医疗器械、设备、卫生耗材以及办公用品等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给予的财物等经济利益;
(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基建修缮工程中收受的“回扣”;(七)其它收受“红包”、“回扣”的行为;
(八)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查处“红包”、“回扣”做出特殊贡献的。
奖励:举报索要“红包”一律奖励1000元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凡经有关部门奖励过同一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被举报单位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将根据查证核实的被举报人收受“红包”、“回扣”金额,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举报收受“红包”金额500元以下的,按实际收受“红包”金额的20%予以奖励;500元(含500元)以上的,按25%予以奖励;举报工作人员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的,不论金额多少,一律奖励1000元。
举报收受“回扣”金额1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收受“回扣”金额的2%予以奖励;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按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万元。
保障:举报者身份、奖励情况严格保密
对举报人举报的“红包”、“回扣”问题被查证核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按规定一次性支付举报有功人员奖金。资金来源由单位自定。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一般在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的一个月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另外,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办理相关手续,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发放奖金的单位负责查验核实,并对举报人的身份、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因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举报人员遭到打击报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记者李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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