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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记者从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获悉:2004年经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确定改制的816户国有工业企业中,无能力对职工实施保障管理的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要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代管。省直企业内退职工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代管。
关键词一基本生活费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社会代管的国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用,按标准为所在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关键词二养老、失业保险
内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4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本人基本生活费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内退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一次足额缴纳。
关键词三档案管理
内退职工档案交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代管。经当地政府批准,社保经办机构可参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按内退职工实际代管年限,从企业改革成本中一次性支付。
关键词四退休手续
内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职工本人并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关键词五福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资金筹足的前提下与企业或主管部门签订代管协议;建立企业内退职工基本信息数据库。代管后要实行单独管理,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企业内退职工人事档案。办理内退职工退休手续。档案移交社保经办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中心管理;企业内退职工实行社区管理。内退职工在代管期间死亡的,由代管机构负责发放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由代管费用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补助。 (记者 罗瑞 通讯员 王巍 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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