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这样的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应纠正。
最近,消费者对一些餐馆、酒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就餐、设置“最低消费”的申诉、投诉比较集中,成为申诉、投诉的一个热点。经调查,一些餐馆、酒店以店堂告示等方式,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或对自带酒水消费收取“开瓶费”、“服务费”;有的擅自设置“最低消费”,且不公示。这些做法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根据《消法》上述规定,消费者在餐馆、酒店消费时,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消费项目,也完全有权利不选择一些消费项目。
广大消费者如遇到此种情况,可到当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申诉、投诉,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将依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省工商局申诉举报电话0431-5212315
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0431-5279080(记者 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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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 花钱多少要看仔细
近来,省消协不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超市购物时出现多算商品数量和凭空多付款等现象。
陈女士到某超市购买了一些面包、奶粉等生活用品。收银员消磁录入商品并汇总计算后,报价240元,到家后经仔细核对发现票据上多收一袋奶粉的钱。陈女士找到超市经理,经理则以商品没有当场核对,离开超市后没办法处理为由拒绝退款。
李先生反映,他在超市购物时看到某种商品货架上贴着“原价12元,现价11元”,可在收银台付款时,从电子显示屏上看到该商品的价格仍为12元,李先生对此提出质疑。超市中的商品有数万种,每日客流量成千上万,如果存在价格误差现象,就会损害很多消费者的利益。 超市已经成为百姓购物的重要场所,为此,省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消费过程中要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不要忘记索要购物发票,并一定要当场将商品价格的金额、数量核算清楚再离开。消费者协会希望超市要加强内部管理,减少疏漏,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诚信的消费环境。(新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