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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县与县 外地区的经济合作,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 展,特制下本政策规定。
一、县外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 开始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第6—8年 50%,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投资在l,0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10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生产加工型外商投资企业用分得利润再投资,由同级财政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50%税款。
二、县外投资的一般性工商企业及文化娱乐事业,从盈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2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
三、县外投资兴办的农、林、牧、渔业项目,3年特产税、10年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专项支持该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农业资源转化的项目,可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四、县外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车船使用税按零税率征收,投资兴办的出口创汇和高新技术企业自建或购置生产经营、科研的办公用房,房地产税5年内按零税率征收。
五、外商投资企业聘任的国内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应征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退还给本人所在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创建初期经营有困难,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可由财政退还给企业。其它税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减、缓、免。
六、外商租赁企业,安置企业职工60%以上的,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
七、外商投资用于生产建设性项目,城乡基础配套费、消防设施费、水资源费(水资源扩建费),由同组级财政部门列收列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按零税率征收。
八、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或各项事业,其土地出让金标准,可根据不同区域条件,不同行业和使用年限、分类按等级确定,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其等级基准地价的30%。
九、在我县以租赁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缓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起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
十、外商购买企业,在承担债务,接收全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并一次性付款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惠出售。购买资债相当或资不抵债企业,可实行零价出售,购买后对企业未冲减的亏损和资不抵债部分的挂帐,可用5年内实现的利润进行抵补。
十一、外商租凭企业、安置企业职工60%以上的,所得税3年内由同级财政列收列支。
十二、外商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租金可优惠50%。
十三、外商购买租赁企业产权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评估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十四、对县外投资项目,在工程配套、能源供应、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供水供汽等方面优先保证。流动资金贷款由政府协调银行优先安排。
十五、对引进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从国内、县外引进资金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从年度获取利润中提取3‰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受益单位从分取的利润中支付。从国外及港、澳、台引进资金办合资或合作企业的,外商投资全部到位后,按客方投资额5‰一次性奖励中介入,奖金由合作方支付。引进资金办独资企业的,从国内县外引进的项目,按5%奖励中介人,奖励由同级财政支付。从国外及港、澳、台引进的项目,按1%奖励中介入,奖金由同级财政支付,对引进无偿捐赠资金者,按10%奖励中介人,奖金由受赠方支付。从县外通过各种关系争取的资金,按2‰奖励有功人员,奖金由本单位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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