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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加快实现经济强市步伐,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税收方面
第一条域外客商在我市以独资、合资、合作形式兴办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从第6年起,5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返还给企业50%。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l0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投资利用农业资源办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问时,5年内缴纳的特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二条域外客商投资新开发荒山、荒地,3年内免交农业税,从第4年起3年内缴纳的农业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返还给企业;兴办农业特产业的企业,6年内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财政部门铵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域外客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可缓收。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经营性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对其缴纳的增值税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返还给企业65%。
第四条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五条域外客商兴办的企业,其聘用的管理人员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
还给个人。
第六条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的生产型企业,从开始兴建之日起,5年内所缴纳的车船税和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全部返还给企业。
二、收费方面
第七条域外客商兴办的企业在办理企业验资、注册登记、消防、卫生防疫手续时,地方收费部分只收工本费;在当地用工的免收用工管理费;5年内减半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商品质量检验费和计量器具鉴定费以及用电增容费、通讯设施初装费。
第八条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其建没用地出让金本市留用部分,缴纳后由财政部门按50%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的企业,其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本市留用部分,由财政部门按80%返还给企业。
第九条域外客商兴办的生产型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营性企业,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免收3年土地使用费;减半收取规划审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给水增容费、招投标管理费、动迁手续费、城市绿化费和房屋交易费。
第十条域外客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服入股或联营的条件。
第十一条域外客商投资兴办的生产加工型个体私营企业(包括个体业户),可试经营1年,试经营期间,享受<大安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暂行办法>的优惠政策。期满后,免收1年工商管理费。
第十二条对域外客商兴办的企业,优先提供建设和生产所需的水、电、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并按市内最低标准收费。
三、奖励方面
第十三条引进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使企业新增税后利润l00万元以下的,两年内分别按税后利润的5%奖励中介人;新增税后利润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两年内分别按税后利润的5%一l0%奖励中介人.
第十四条对引进无偿资金(不含上级拨给的正常经费、物资、扶贫资金和财政项目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到帐资金额度的10%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对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一年以上,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不需担保的按到帐资金额度的5%奖励中介入,需担保的按到帐资金额度的3%奖励中介人;引进有偿资金利率不超过国家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不需担保的按到帐资金额度的2%奖励中介人,需担保的按到帐资金额度的1%奖励中介人。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同时晋升工资二级。
第十五条引进生产型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在该项目税后利润中按项目总投资的1%一1.5%比例奖励中介人;引进国家专利产品,按投产后两年内新增税后利润的10%一20%奖励中介人。
第十六条经市政府同意,被聘任到我市企业工作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充分发挥作用,使企业新增利税的,经主管部门和招商局批准,按新增税后利润20%奖励个人。年新增税后利润超过200万元的,另奖给桑塔纳轿车一辆(也可折价付款);年新增税后利润超过300万元的,另奖给奥迪轿车一辆(也可折价付款)。白带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科技发明一等奖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通过投入生产,使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200万元以上的,除按上述奖励外,一次发给安置费2万元,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000元,配给工作专用车—辆,同时奖给90平方米左右住宅楼一套(也可折价付款)和公费安装电话—部。
第十七条被聘任到我市企业工作的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贡献较大,业绩突出的,除了按有关条款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给予精神奖励,授予荣誉市长或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八条对引进资金、项目、人才等做出贡献的个人,由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和招商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还可根居贡献大小,效益高低,除按有关条款给予物质奖励外,视不同情况,不同对象兑现以下奖励:待业人员优先安排就业;要求进城的农民免费办理城镇户口和商品粮手续;工人可录用为合同制干部,退休后享受正式干部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于部、职工经批准可晋升一级工资;离(退)休人员可优先安排其子女就业;教师、医务工作者可在职称聘用、住房补助、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光照顾。
第十九条引进人才、资金、项目、产品的中介人奖金和被引进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的奖金,由用人、用资、用项目、用产品的单位支付;引进独资新办企业的中介人的奖金,待本项目投产,3年内分年度按市本级财政受益20%奖励,由市财政支付。并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四、服务方面
第二十条为来我市投资办企业的域外客商提供全面服务。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印批,到营业执照的核发等全部手续,由一名市级领导主持召集招商局及相关部门统一办理,实行联合现场办公、一条龙服务,一次办成。
第二十一条域外客商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公安部门列为重点保护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来我市投资的域外客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城镇户口所需的费用全部免交
第二十三条对来我市投资的域外客商,优先安排其子女进入重点小小学习
第二十四条在我市投资的域外客商,市内电台、电视台、报纸5年内减半收取广告宣传费
第二十五条按照域外客商的生活习俗,为其创造宽松、和谐的生活环境本规定自1999年1月1l日起执行,大发[1997]8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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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安 市 招 商 局
联系电话:(0436)5223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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