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吉林频道5月14日电 13日,记者从长春市物价局获悉,根据产品成本及吉林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物价部门对长春市生产的防治非典型肺炎的七种消杀剂制定临时出厂价格,经营部门的销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出厂价格加价率不超过20%。今后,价格部门将根据消杀剂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随时调整出厂价格。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价格执行,销售时要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擅自提高价格的违法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按照《价格法》有关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经营企业,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记者 李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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